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东莞”战略,构建东莞“人才型城市”,充分发挥各类特色人才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聚合
特定的人才群体,聚焦特色的产业,实行特殊的政策措施,营造特优的人才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色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包括“三重”建设、园区建设、特色区域建设等所涉及的行业、产业、项目、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紧缺急需或作出突出贡
献的人才。“特色人才”共分为三大类,包括:
(一)一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国家级、特别份量的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二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省部级、特别份量的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一类人才中相应国家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的经认定、评定的高
层次人才;
(三)三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二类人才中国家、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同时,包括相当一、二、三类人才的国(境)外人才和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特殊人才。
第二章 资金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配套资助
(一)国家级人才配套资助。对于一、二类人才标准中如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荣誉和奖励,在我市申报并成功入选的人才,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东莞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1:1 至1:2 的比例配套资助资金;由市外迁入我市的人才,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东莞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1:0.5至1:1 的比例配套资助资金,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地方资金配套的除外。
(二)省级人才配套资助。对于一、二类人才标准中如入选省创新科研团队和省领军人才等国家、省级荣誉和奖励,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东莞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按国家、省资助1:0.5 至1:1 的比例配套资助资金,国家、省政策规定不予地方资金配套的除外。
第四条 创业资助和奖励
提高对我市创新科研团队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奖励标准:
(一)对我市引进的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创新科研团队,
应给予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在其来莞工作两年以上,其团队人员到位、技术研发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人才聚集培养以及产业带动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给予团队500 万元至1000 万元创业奖励,给予团队带头人最高100 万元的创业奖励。
(二)对我市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 100 万元至200 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在来莞工作两年以上,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或所创企业的高层次人
才聚集、营业额和税收成长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给予领军人才100 万元至300 万元创新创业奖励。
第五条 荣誉奖励
(一)设立“莞邑人才功勋奖”。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每名奖励500 万元。
(二)设立优秀人才奖励。设立“东莞优秀人才创新奖”、“东莞优秀技能人才奖”、“东莞人才工作贡献奖”等奖项,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六条 居留和出入境
(一)中央“千人计划”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市公安局在10天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省公安厅,50 天内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他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两个月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二)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以办理1-5 年的居留许可,在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多次临时出入境,并提供签证到期提醒服务。
(三)快速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本办法中一、二、三类人才及其家属开放快速绿色通道,必须在其提交申请日起3 个工作日内办结。居留许可有效期一律放宽至3 年。
(四)引进人才凭通行证或护照、在莞居住和工作证明,可申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市车管部门设立专门窗口,当场受理、当天考试,并开通多种语言考试系统,考试合格的一周内送达。
第七条 落户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东莞,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本办法中一、二、三类人才,没有加入其他国籍和没有在国外定居的,在市内范围,可不受地域限制,选择任意新型社区落户。
(三)打破以“落户东莞”为依据的政策限制,来莞就业创业人才可凭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公司注册登记等证明材料申请享受我市住房奖励等人才资助
政策。
第八条 住房
(一)租住人才公寓。各镇(街道)、园区、企业要建设高层次人才公寓,为工作关系在本市,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的,提供租住人才公寓优惠。租住人才公寓时间最
长不超过其任期。
(二)租房补贴。对于来莞工作,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市场商品房。本办法中一类人才可享受每月2500 元至3000 元租房补贴,二类人才可享受每月2000 元至2500 元租房补贴,三类人才可享受每月1500 元至2000 元租房补贴,为期三年。
(三)住房奖励。各类人才来莞工作三年以上的,一是获得本办法中一类人才所属的荣誉称号、奖励项目、技术职务及称号,或达到相应的评定标准的,给予住房奖励150 万元至200 万元;二是获得本办法中二类人才所属的荣誉称号、奖励项目、技术职务及称号,或达到相应的评定标准的,给予住房奖励100 万元至150 万元;三是获得本办法中三类人才所属的荣誉称号、奖励项目、技术职务及称号或达到相应的评定标准的,给予住房奖励50 万元至100 万元。
第九条 医疗
(一)本办法中一、二、三类人才及其子女可在我市任意一间三甲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就医。
(二)为本办法中一、二类人才配备健康咨询专家顾问,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干预等服务。
(三)本办法中一、二、三类人才在市定点医院就医时,由导医护士全程陪同,并帮助办理门诊、急诊、住院等手续,如遇病情比较严重的疑难病例,优先安排专家会诊,提供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
第十条 社保
(一)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可按照《关于在东莞市就业的港澳台侨及外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10〕44 号)规定将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等人员纳入我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港澳台人员在我市参保并缴费后,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其各项保险的相关待遇均按我市现行的相关规定给予支付。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引进人才作重点倾斜,在规定范围内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优先为引进特色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再逐步覆盖全体职工。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
(三)本办法中一、二、三类人才在莞工作服务期间,无论其在何单位任职,不受单位形式的限制,允许其参加综合基本医疗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允许其未在本市就业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
(四)引进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 年的,可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为其进行补缴。
(五)对本办法中一、二、三类人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含市内外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定额补助3000 元、2000 元、1000 元,补助费用统一由“人才东莞”专项资金划拨。
第十一条 税收
(一)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办法中一、二、三类人才按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政府奖励,为期三年。
(三)引进外籍人才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纳个人所得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通关
(一)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一、二类人才进境时,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进境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可以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 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 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二)海外留学人才来莞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三条 配偶安置
(一)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莞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根据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积极做好联系协调等工作。
(二)用人单位安置就业有困难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当地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子女入学
(一)本办法中一、二、三类人才,其子女入学时由市或镇街教育部门直接安排到市一级以上(含市一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初中毕业生可按本市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二)其他人才子女在入学时除通过积分制途径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外,还可按企业投资规模和税收贡献等按分配指标数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三)引进人才子女办理转学手续,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受理,在3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薪酬
(一)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或来莞前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可不受国内薪酬体系的限制。
(二)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六条 其他
(一)免费游览东莞市属园林景区。
(二)优先参观东莞市属博物馆,在东莞图书馆及各分馆免费查阅图书资料。
(三)其他新增服务。
(四)国家、省、市对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架构
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八条 人才目录
根据“三重”建设的战略重点和人才引进重点的调整,每两年编制一次人才目录,基本明确国家、省和市级的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范围,为人才认定、评定提供标准和依据。
第十九条 认定评定的原则和程序
(一)符合一、二、三类人才规定的相关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标准范围的人才,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人员经公示后,定期或不定期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各级优秀的人才达到或接近高一级别特色人才标准的,均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特色人才评审,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市相关部门的业务领导和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的高层次人才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后,定期或不定期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人才在同类优惠政策符合多种优惠层级的,只可以享受一种优惠形式,不可以重复享受。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享受优惠政策,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优惠。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人才资助、奖励和补贴等支出效益监管和绩效评价制度。通过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人才、团队的产业化和成果化进行考核,不断提高人才、团队引进培养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支持特色人才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激励与保护机制,鼓励特色人才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推动特色人才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先在东莞实现产业化和资本化,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优先服务和重点保护。
第二十三条持有《广东省人才居住证》,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可签注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相应层级的生活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申报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东莞工作的;
(四)人才所属的荣誉、称号等到了管理期限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明确的人才生活待遇,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镇(街道)、园区职能部门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职能部门在本办法颁发实施后三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本市有关人才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1 月1 日起至2015 年12月31 日止试行。
附件: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
附件
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
(2013 年—2015 年)
第一章 一类人才
第一条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近五年);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第二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 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 名完成人;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 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 名完成人;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 名完成人;
4.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5.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其他综合领域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2.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以及同类省级奖励);
3.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第三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专家顾问组组长、副组长,领域专家咨询组组长、副组长;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评定标准
(一) 社会组织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革新性、引领性的重大发展,受到社会广泛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
(二)经营管理领域
1.在国际500 强、国内100 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要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显著推动我市“三重”建设,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东莞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在国际 500 强、国内100 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带动一个特色产业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大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三重”建设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第二章 二类人才
第五条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六条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 名完成人;
2.长江韬奋奖;
3.部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 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4.部省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 名完成人;
5.省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其他综合领域
1.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3.莞邑人才功勋奖;
4.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第七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专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问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问题导向项目首席科学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技术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1 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前2 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 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 名;
8.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 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前2 名;
9.部省级实验室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部省级工程实验室主任;
10.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 评定标准
(一)社会组织管理领域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重大发展,受到社会较广范围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
(二)经营管理领域在国际 500 强、国内100 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三重”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在国际 500 强、国内100 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三重”建设起到重要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第三章 三类人才
第九条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 完成人;
2.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 完成人。
(二)其他综合领域
1.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东莞市拔尖人才;
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入选者。第十一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2、3 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2、3 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二)其他综合领域
1.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2.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
3.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4.具有2 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 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5.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1 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工作3 年以上的人员。
第十二条 评定标准
(一)社会组织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大型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中层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两新组织工作重要作用,能够提高和优化我市两新组织管理水平,受到社会和同行业者的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
(二)经营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比较大型的企业内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三重”建设项目中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在提升和优化我市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其他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技术顾问,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要技术作用,推动“三重”建设对解决重要技术难题、新型技术工艺起到攻坚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第四章 其他人才
第十三条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紧缺急需的其他方面的相当于上述三类层级的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东莞”战略,构建东莞“人才型城市”,充分发挥各类特色人才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聚合
特定的人才群体,聚焦特色的产业,实行特殊的政策措施,营造特优的人才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色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包括“三重”建设、园区建设、特色区域建设等所涉及的行业、产业、项目、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紧缺急需或作出突出贡
献的人才。“特色人才”共分为三大类,包括:
(一)一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国家级、特别份量的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二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省部级、特别份量的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一类人才中相应国家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的经认定、评定的高
层次人才;
(三)三类人才,是指获得相关市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或二类人才中国家、省级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次位的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同时,包括相当一、二、三类人才的国(境)外人才和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特殊人才。
第二章 资金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配套资助
(一)国家级人才配套资助。对于一、二类人才标准中如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荣誉和奖励,在我市申报并成功入选的人才,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东莞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1:1 至1:2 的比例配套资助资金;由市外迁入我市的人才,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东莞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由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1:0.5至1:1 的比例配套资助资金,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地方资金配套的除外。
(二)省级人才配套资助。对于一、二类人才标准中如入选省创新科研团队和省领军人才等国家、省级荣誉和奖励,视人才项目层次及对东莞经济社会贡献等情况,按国家、省资助1:0.5 至1:1 的比例配套资助资金,国家、省政策规定不予地方资金配套的除外。
第四条 创业资助和奖励
提高对我市创新科研团队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奖励标准:
(一)对我市引进的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创新科研团队,
应给予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在其来莞工作两年以上,其团队人员到位、技术研发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人才聚集培养以及产业带动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给予团队500 万元至1000 万元创业奖励,给予团队带头人最高100 万元的创业奖励。
(二)对我市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 100 万元至200 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在来莞工作两年以上,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或所创企业的高层次人
才聚集、营业额和税收成长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给予领军人才100 万元至300 万元创新创业奖励。
第五条 荣誉奖励
(一)设立“莞邑人才功勋奖”。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每名奖励500 万元。
(二)设立优秀人才奖励。设立“东莞优秀人才创新奖”、“东莞优秀技能人才奖”、“东莞人才工作贡献奖”等奖项,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六条 居留和出入境
(一)中央“千人计划”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市公安局在10天内完成初审工作并上报省公安厅,50 天内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他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两个月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二)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以办理1-5 年的居留许可,在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多次临时出入境,并提供签证到期提醒服务。
(三)快速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本办法中一、二、三类人才及其家属开放快速绿色通道,必须在其提交申请日起3 个工作日内办结。居留许可有效期一律放宽至3 年。
(四)引进人才凭通行证或护照、在莞居住和工作证明,可申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市车管部门设立专门窗口,当场受理、当天考试,并开通多种语言考试系统,考试合格的一周内送达。
第七条 落户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东莞,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本办法中一、二、三类人才,没有加入其他国籍和没有在国外定居的,在市内范围,可不受地域限制,选择任意新型社区落户。
(三)打破以“落户东莞”为依据的政策限制,来莞就业创业人才可凭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公司注册登记等证明材料申请享受我市住房奖励等人才资助
政策。
第八条 住房
(一)租住人才公寓。各镇(街道)、园区、企业要建设高层次人才公寓,为工作关系在本市,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的,提供租住人才公寓优惠。租住人才公寓时间最
长不超过其任期。
(二)租房补贴。对于来莞工作,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市场商品房。本办法中一类人才可享受每月2500 元至3000 元租房补贴,二类人才可享受每月2000 元至2500 元租房补贴,三类人才可享受每月1500 元至2000 元租房补贴,为期三年。
(三)住房奖励。各类人才来莞工作三年以上的,一是获得本办法中一类人才所属的荣誉称号、奖励项目、技术职务及称号,或达到相应的评定标准的,给予住房奖励150 万元至200 万元;二是获得本办法中二类人才所属的荣誉称号、奖励项目、技术职务及称号,或达到相应的评定标准的,给予住房奖励100 万元至150 万元;三是获得本办法中三类人才所属的荣誉称号、奖励项目、技术职务及称号或达到相应的评定标准的,给予住房奖励50 万元至100 万元。
第九条 医疗
(一)本办法中一、二、三类人才及其子女可在我市任意一间三甲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就医。
(二)为本办法中一、二类人才配备健康咨询专家顾问,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干预等服务。
(三)本办法中一、二、三类人才在市定点医院就医时,由导医护士全程陪同,并帮助办理门诊、急诊、住院等手续,如遇病情比较严重的疑难病例,优先安排专家会诊,提供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
第十条 社保
(一)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可按照《关于在东莞市就业的港澳台侨及外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2010〕44 号)规定将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等人员纳入我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港澳台人员在我市参保并缴费后,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其各项保险的相关待遇均按我市现行的相关规定给予支付。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引进人才作重点倾斜,在规定范围内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优先为引进特色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再逐步覆盖全体职工。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
(三)本办法中一、二、三类人才在莞工作服务期间,无论其在何单位任职,不受单位形式的限制,允许其参加综合基本医疗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允许其未在本市就业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
(四)引进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 年的,可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为其进行补缴。
(五)对本办法中一、二、三类人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含市内外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定额补助3000 元、2000 元、1000 元,补助费用统一由“人才东莞”专项资金划拨。
第十一条 税收
(一)人才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办法中一、二、三类人才按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政府奖励,为期三年。
(三)引进外籍人才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纳个人所得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通关
(一)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一、二类人才进境时,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进境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可以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辆1 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 座及以下的小客车),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二)海外留学人才来莞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三条 配偶安置
(一)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莞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根据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积极做好联系协调等工作。
(二)用人单位安置就业有困难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当地人才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子女入学
(一)本办法中一、二、三类人才,其子女入学时由市或镇街教育部门直接安排到市一级以上(含市一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初中毕业生可按本市户籍学生待遇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二)其他人才子女在入学时除通过积分制途径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外,还可按企业投资规模和税收贡献等按分配指标数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三)引进人才子女办理转学手续,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受理,在3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薪酬
(一)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或来莞前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可不受国内薪酬体系的限制。
(二)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六条 其他
(一)免费游览东莞市属园林景区。
(二)优先参观东莞市属博物馆,在东莞图书馆及各分馆免费查阅图书资料。
(三)其他新增服务。
(四)国家、省、市对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组织架构
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八条 人才目录
根据“三重”建设的战略重点和人才引进重点的调整,每两年编制一次人才目录,基本明确国家、省和市级的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范围,为人才认定、评定提供标准和依据。
第十九条 认定评定的原则和程序
(一)符合一、二、三类人才规定的相关荣誉、奖项和技术职务及称号的标准范围的人才,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人员经公示后,定期或不定期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各级优秀的人才达到或接近高一级别特色人才标准的,均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特色人才评审,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市相关部门的业务领导和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的高层次人才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后,定期或不定期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人才在同类优惠政策符合多种优惠层级的,只可以享受一种优惠形式,不可以重复享受。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享受优惠政策,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以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才优惠。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人才资助、奖励和补贴等支出效益监管和绩效评价制度。通过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人才、团队的产业化和成果化进行考核,不断提高人才、团队引进培养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支持特色人才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激励与保护机制,鼓励特色人才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推动特色人才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先在东莞实现产业化和资本化,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优先服务和重点保护。
第二十三条持有《广东省人才居住证》,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可签注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相应层级的生活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一)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申报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东莞工作的;
(四)人才所属的荣誉、称号等到了管理期限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明确的人才生活待遇,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镇(街道)、园区职能部门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职能部门在本办法颁发实施后三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本市有关人才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1 月1 日起至2015 年12月31 日止试行。
附件: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
附件
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
(2013 年—2015 年)
第一章 一类人才
第一条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近五年);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第二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 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 名完成人;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 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 名完成人;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 名完成人;
4.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5.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其他综合领域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2.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以及同类省级奖励);
3.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第三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专家顾问组组长、副组长,领域专家咨询组组长、副组长;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评定标准
(一) 社会组织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革新性、引领性的重大发展,受到社会广泛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
(二)经营管理领域
1.在国际500 强、国内100 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要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显著推动我市“三重”建设,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东莞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在国际 500 强、国内100 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带动一个特色产业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大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三重”建设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第二章 二类人才
第五条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六条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 名完成人;
2.长江韬奋奖;
3.部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 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4.部省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 名完成人;
5.省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其他综合领域
1.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3.莞邑人才功勋奖;
4.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第七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专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问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问题导向项目首席科学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技术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1 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前2 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 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 名;
8.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 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前2 名;
9.部省级实验室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部省级工程实验室主任;
10.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 评定标准
(一)社会组织管理领域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重大发展,受到社会较广范围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
(二)经营管理领域在国际 500 强、国内100 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三重”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在国际 500 强、国内100 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三重”建设起到重要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第三章 三类人才
第九条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 完成人;
2.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 完成人。
(二)其他综合领域
1.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东莞市拔尖人才;
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入选者。第十一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 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 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2、3 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2、3 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二)其他综合领域
1.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2.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
3.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4.具有2 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 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5.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1 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工作3 年以上的人员。
第十二条 评定标准
(一)社会组织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大型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中层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两新组织工作重要作用,能够提高和优化我市两新组织管理水平,受到社会和同行业者的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
(二)经营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比较大型的企业内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三重”建设项目中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在提升和优化我市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其他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技术顾问,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要技术作用,推动“三重”建设对解决重要技术难题、新型技术工艺起到攻坚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第四章 其他人才
第十三条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紧缺急需的其他方面的相当于上述三类层级的人才。